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汽车、电瓶车、摩托车、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护、修理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