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鼓励配备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的维修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