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向货主或者车主双方提供货源、运力信息,不得为无营运证件的车辆配载货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