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向货主或者车主双方提供货源、运力信息,不得为无营运证件的车辆配载货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