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汽车客运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汽车客运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