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货运站(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接纳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的经营者进站(场)经营。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地对待进入站(场)经营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举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