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汽车客运站应当公平合理地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平等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经营者。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汽车客运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