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汽车客运站应当公平合理地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平等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经营者。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汽车客运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