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