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十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并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主城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公平、公正地投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