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并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主城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公平、公正地投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