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五条已修改主城区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