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车辆;

(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