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车辆;(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