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对具有历史价值、反映民族、民俗文化和地方特色的乡镇、街区,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或传统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