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者或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按以下规定备案: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