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管理规定,并公布施行。通过国家投入、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渠道筹集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该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