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