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