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