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