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