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