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