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四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