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六条有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