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三条有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