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二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