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八条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