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城乡规划修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