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