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