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三)、(四)、(五)、(九)、(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六)至(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