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