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