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