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