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