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业主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行为的,其委托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