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