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五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