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四条有效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