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