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