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