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