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