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