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第十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