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必须在其获证的产品(或者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国家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并用中文标明其企业名称、地址。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必须在其修理合格证上标明国家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