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