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责令改正;检疫不合格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