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配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政府统计机构可以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