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具体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