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