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